体育新课标要求心率达到140~160/min,依据充分吗?

——基于《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运动强度要求的辨正

熊文

新版《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提出每节体育课所有学生平均心率要达到140~160/min,有关文献随之提出诸多依据,然其并未平息理论和实践中的疑虑。基于此,文章对这些依据予以剖析和辨明,对体育课运动强度的运用、标准研制等议题予以反思。认为相关依据存在引用不当、推算错误、出处不明、研究设计有误等问题,指向相关强度的取值及特定“中高强度”的价值、作用,涉及运动的适宜心率强度、国内外体育课的心率要求、特定中高强度对身心健康发展及核心素养形成的作用等主题,包括在实证或引证中误将特定中高强度作为多项体能或身体素质发展的要素。提出需明确心率强度在运动训练与体育教学中的定位,中高强度主要指向心肺耐力,应与体育教学的其他价值目标保持合理张力。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体系的重构

阎智力

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在课程编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基于现行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体系存在的缺陷,通过文献梳理等重构了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体系。认为:新时代学校体育“四位一体”新目标是构建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体系的理论依据;提出的体育修习、健康促进、思政品德领域目标,突出了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学科特征,凸显了新时代体育与健康教育的顶层设计;重构的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上承新时代学校体育“四位一体”新目标,下接学校体育教学与学校体育各项工作及活动,符合学习层级理论并同普通高中课程目标有效对接;重构的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可以在体育教学中有效落实,在学校体育各项活动中切实贯彻,具有理论意义与参考价值。

《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综述

梁晓莹

目前学界对《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研究,主要从ECHR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程序、CAS案件实体问题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除了ECHR6.1条对CAS仲裁程序具有直接横向效力外,学界对ECHR的刑事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人权条款在CAS仲裁中的适用效力,仍存在争议。虽然否定其效力者解释了当前实践的合理性,但是支持其效力者通过分析体育纪律处罚的准刑事性、体育仲裁的强制性等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呼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以合体系的方式统一直接适用ECHR相关条款。未来研究可以:联结ECHR与国际人权法,丰富CAS仲裁的法源;结合传统法理学和新兴国际法学理论,加强规范研究;从不同主体、具体条款着手探索ECHRCAS仲裁中的适用,以及CAS仲裁对ECHR的作用。

国际体育仲裁院援引先例的中国启示

王迪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从成立以来在各类案件的仲裁中频繁援引先例,并坚持用先例中的论证进行裁决,这种仲裁实践已经成为CAS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的常态,在CAS涉中国当事人案件中更是如此。纵观近些年CAS涉中国当事人案的整体与个案,CAS援引先例的实践切实存在,不断影响着中国当事人与中国体育仲裁的发展。面对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体育纠纷仲裁过程中,应当组建专业的代理团队,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提出先例的权利以及获取CAS援引先例理由的权利;做好援引先例的前期准备和先例研究工作。同时中国需要重视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重视先例的援引,进行前瞻性借鉴;壮大体育仲裁员队伍,培养专业体育研究人才,以CAS为范例建立体育仲裁机制。

大强度间歇训练与一般有氧训练对男子皮艇运动员神经-免疫应答特征的比较

王玉新,等

  一般有氧训练(AT)和高强度间歇训练(HIIT)常被皮划艇、赛艇等作为提高运动能力的常用训练手段应用在不同训练阶段。自主神经系统是决定机体对运动反应和适应的重要因素,心率变异性被广泛应用于评定运动员机能状态及疲劳诊断。但目前针对HIIT后高水平运动员的神经和免疫研究较少。鉴于此,文章探讨皮划艇运动员HIITAT训练后神经和免疫的应答特征,在提高运动成绩的同时关注运动员神经和免疫方面的变化,更进一步丰富皮划艇机能监控指标体系。发现与AT相比,HIIT对免疫系统产生影响更大,但两者对神经系统影响均较小。在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运动员进行高强度间歇训练后,建议及时通过饮食、营养品等手段进行干预,避免运动员出现免疫功能下降的现象。